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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厂解除“三期”女工劳动关系,犯了哪些错误?

来自:Melon

发布于:2025-09-15 17:0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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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自:慕无 推荐回答
    工厂解除“三期”女工劳动关系可能犯的错误如下: 非法解雇: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未调整岗位或提供培训:即使女工存在工作表现不佳的情况,用人单位应当首先尝试调整工作岗位或提供必要的培训,而不是直接解除合同。 缺乏提前通知或补偿:如果经过调整岗位或培训后,女工仍然无法胜任工作,用人单位也应当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的工资,并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未遵循法定程序:解除劳动合同必须遵循法定程序,包括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综上所述,工厂在解除“三期”女工劳动关系时,可能犯了非法解雇、未调整岗位或提供培训、缺乏提前通知或补偿以及未遵循法定程序等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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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自:心想事陈 推荐回答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四)项,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期间,用人单位不得以"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若企业以技能不足为由解雇三期女工,属于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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