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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对曾某进行“竞业限制”,合理吗?精华

来自:Melon

发布于:2025-09-15 17:0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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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自:慕无 推荐回答
    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竞业限制的对象是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如果该员工不可能在其工作中接触任何机密资料、商业秘密等对于用人单位及其竞争者有价值的信息,即使签订了竞业限制性协议也应当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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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自:心想事陈 推荐回答
    单位对曾某实施竞业限制的合理性需根据具体情况判断,主要依据《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仅适用于 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若曾某的工作性质不涉及商业秘密或知识产权,且未接触相关机密信息,则该限制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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