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乾通互连 (B轮,成立于2008年)旗下企业雇员服务SaaS交付平台
售前服务:400-188-7007
双方自愿约定超限的试用期,是否有效?

来自:Melon

发布于:2025-09-26 17:58:22
雇主易中小服务扶持计划 中小型企业应用免费开启,轻松上云链接全网服务能力
  • 用户头像
    来自:慕无 推荐回答
    双方自愿约定超限的试用期是无效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该条款对于试用期期间有明确要求且属于强制性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必须遵守,如双方约定的试用期超过上述法定期限的当属无效
  • 用户头像
    来自:心想事陈 推荐回答
    双方自愿约定超限的试用期属于无效条款: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不同合同期限对应不同试用期上限: 个月以上不满1年:试用期≤1个月 1年以上不满年:试用期≤2个月 年以上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试用期≤6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按下Enter换行
共1页

更多问题

雇主易-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