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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后服务期约定有什么不同?

来自:Melon

发布于:2025-09-01 17:2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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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自:慕无 推荐回答
    《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后,服务期约定确实存在一些差异。以下是主要的不同点: 1. 法律依据的变化 《劳动合同法》实施前:服务期的约定主要依赖于地方性法规或企业内部规定,缺乏统一的国家级法律规范。 《劳动合同法》实施后:服务期的约定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22条,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在特定条件下可以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 2. 约定条件的变化 《劳动合同法》实施前:服务期的约定较为宽松,用人单位可以在多种情况下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如出资招用、出资培训等。 《劳动合同法》实施后:服务期的约定条件更加严格,仅限于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并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情况。 3. 违约金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实施前:违约金的数额和支付方式往往由用人单位自行决定,缺乏统一标准。 《劳动合同法》实施后:违约金的数额有了明确的上限,即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此外,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 4. 劳动者权益的保护 《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劳动者的权益保护相对薄弱,服务期的约定可能对劳动者形成较大的约束。 《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劳动者的权益得到了更好的保护。例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5. 服务期与劳动合同期限的关系 《劳动合同法》实施前:服务期与劳动合同期限的关系较为模糊,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 《劳动合同法》实施后:服务期可以独立于劳动合同期限而适用。劳动合同期限对劳动者并无实质的约束力,而服务期的利益则完全归属于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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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自:心想事陈 推荐回答
    《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后服务期约定的主要区别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法律依据与条款完善 实施前 :服务期属于劳动合同的非必备条款,法律对违约金的支付标准、范围及适用条件规定较为模糊,主要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 实施后 :服务期条款更加明确,通过《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对培训费用范围(含差旅费、专项培训成本)及服务期续延规则进行了细化,强化了用人单位的投资回收保障。 二、违约金支付标准 实施前 :违约金上限为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但未明确分摊规则,存在执行争议。 实施后 :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确保用人单位仅获合理补偿。 三、服务期与劳动合同期限的关系 实施前 :服务期可独立于劳动合同期限存在,但未明确续延规则。 实施后 :若劳动合同期满而服务期未到期,劳动合同应自动续延至服务期满;若双方另有约定,则从其约定。 四、特殊待遇的扩展 实施后,服务期可涵盖用人单位提供的住房、户籍办理、税收优惠等政策性待遇,但具体范围需结合实际案例判断。 五、解除责任调整 违反服务期约定时,除支付违约金外,用人单位可要求劳动者承担赔偿损失责任,但需综合考虑实际损失、过错程度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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