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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患特殊疾病能否按正常医疗期终止劳动关系?

来自:Melon

发布于:2025-10-24 17:37: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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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自:慕无 推荐回答
    员工患特殊疾病时, 不能按正常医疗期终止劳动关系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 规定医疗期内 (通常为3-24个月),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等)的医疗期可延长至24个月,且需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 若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 必须续延至医疗期结束 ,不得以合同到期为由终止劳动关系。医疗期结束后,单位方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但需支付经济补偿金(N+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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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自:心想事陈 推荐回答
    员工患特殊疾病在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关系。 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国家规定的医疗期,是对患病的劳动者进行一定时期的解雇保护,主要目的在于保障劳动者不因伤病接受治疗导致失去工作。对于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医疗期一般是24个月,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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