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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试用期内的三期员工怎么做阿?

来自:Melon

发布于:2025-12-03 17:4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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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自:慕无 推荐回答
    三期女职工在试用期内不得因怀孕、产期、哺乳期等情形被辞退,除非符合法定解除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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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自:心想事陈 推荐回答
    试用期内的三期员工(孕期、产期、哺乳期)享有特殊的法律保护,以下是具体措施: 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四条,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享受法定福利:试用期内员工可以享受的福利,单位必须给予试用期内员工的是法定福利,如社保、带薪年休假、最低工资标准、同工同酬等。而其中社会保险是重要的法定福利 生育保险的享受:生育保险报销范围包括:计划生育手术费(门诊和住院)、产前检查费用、生育医疗费用(不包括婴儿费和超出支付标准的床位费)。参保人在自己选定的医保定点医院发生上述费用后,参保个人先现金垫付,并将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明细、处方、原始收据及相关证明妥善保存。按规定应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由本人所在单位汇总,向区县社保经办机构申报结算 产检和保胎期间的待遇: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规定,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工资照常发放。法律没有对保胎期间工资做具体规定,一般按照《国家劳动总局保险福利司关于女职工保胎休息和病假超过六个月后生育时的待遇问题给上海市劳动局的复函》(1982年,仍在时效内)中规定:女职工按计划生育怀孕,经过医师开据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其保胎休息的时间按照本单位实行的疾病待遇的规定办理 哺乳时间的保障:虽然《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明确规定了女职工在生育后婴儿一周岁以内,单位应照顾其在每班劳动时间内授乳两次,每次单胎授乳时间为三十分钟,亦可将两次授乳时间合并使用,并且授乳时间及在本单位内授乳往返时间,都应算作劳动时间。但法律并未规定在用人单位拒绝给予哺乳时间或者劳动者主动放弃哺乳时间的情况下,用人单位要承担支付加班工资的义务,因为它并不属于加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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