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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正确理解“不能胜任工作可解除劳动合同”条款?

来自:Melon

发布于:2025-08-29 17:5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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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自:慕无 推荐回答
    正确理解“不能胜任工作可解除劳动合同”条款需要明确法律依据、认定标准、解除流程和禁止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条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不能胜任工作是指不能按要求完成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任务或者同工种、同岗位人员的工作量。认定标准主要是从客观角度,即劳动者能力、技能不足等造成的不能胜任工作。回归到日常管理,员工的岗位职责说明书、绩效考核等将是主要的认定标准。《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特定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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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自:心想事陈 推荐回答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正确理解“不能胜任工作可解除劳动合同”需从以下五个方面把握: 一、核心认定标准 客观标准 以劳动合同约定的任务或同工种、同岗位人员的工作量为基准,若劳动者长期无法完成且无合理原因(如不可抗力),可初步认定不胜任。 排除主观因素 用人单位不得以“主观懈怠”“态度消极”等非客观因素作为解除依据,否则属于违法解除。 二、法定解除程序 前置义务 必须先进行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给予员工改善机会。 若经培训或调岗后仍不能胜任,则方可解除合同。 法定程序 提前0日书面通知或额外支付个月工资。 需留存培训记录、调岗通知等书面证据。 三、举证责任与风险 企业举证 用人单位需承担全部举证责任,需证明不胜任的客观事实、培训及调岗过程、解除通知的合法性。 违法解除后果 若未遵循法定程序(如未调岗、未支付补偿),需支付双倍经济赔偿金。 四、特殊保护情形 孕期、产期、哺乳期员工,或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5年且距退休不足5年的员工,不得因不胜任被解除劳动合同。 五、注意事项 避免主观裁量 :用人单位不得随意提高定额标准或设置不合理的考核标准。 平衡双方权益 :解雇应作为最后手段,优先保障员工就业缓冲期。 通过以上要点,可确保企业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处理不胜任员工问题,同时有效维护员工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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