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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期内女职工在劳动合同法三十九条下能否解除合同?

来自:Melon

发布于:2025-12-19 17:5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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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自:慕无 推荐回答
    能解除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如果三期内女职工存在特定严重情形,用人单位仍然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具体情形包括: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了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依照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但并不意味着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解除与三期内女职工的劳动合同。如果女职工存在上述严重过错,用人单位依然可以依法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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