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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积攒下来的未休调休单,离职时被作废,合理吗?

来自:Melon

发布于:2025-09-19 18:2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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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自:慕无 推荐回答
    不合理 员工离职时,未休的调休单不可以过期作废,更不能因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而一笔勾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就要支付不低于本人工资200%的工资报酬。从这条法律规定,可以清楚地看出,不能安排劳动者补休的责任主体是用人单位。因此,无论何种原因导致劳动关系的终止或解除,只要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又不能补休的,就应该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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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自:心想事陈 推荐回答
    员工离职时未休调休单被作废不合理。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且无法补休的,应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加班费。调休单作为未补休的证明,其效力不因劳动关系终止而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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