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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车间撤消为由解聘员工,单位不给经济补偿金,合理吗?

来自:Melon

发布于:2025-09-16 17:5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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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自:慕无 推荐回答
    以车间撤消为由解聘员工,单位不给经济补偿金是不合理的。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如果因为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用人单位需要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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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自:心想事陈 推荐回答
    若单位未依法程序处理且不存在法定免责情形,则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属于违法行为。若车间撤销属于企业客观情况重大变化(如经营调整、业务转型等),且用人单位已与员工协商一致变更劳动合同,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但需支付经济补偿。 若单位未与员工协商,或未提前30日书面通知/支付代通知金,则属于违法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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