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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用通知书与劳动合同不一致,如何确定待遇条件?

来自:Melon

发布于:2025-08-20 17:3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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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自:慕无 推荐回答
    录用通知书与劳动合同不一致时,应以劳动合同为准。 录用通知书和劳动合同都属于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入职通知书中一般已经包含了部分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如工作时间、地点、职位名称、薪酬福利等事项,而劳动合同产生于入职通知书之后,在劳动合同中并未约定明确废止入职通知书的法律效力的情况下,对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内容不同于入职通知书的内容,应当视为用人单位与员工就同一问题作的新约定,此时劳动合同的效力高于入职通知书,应以劳动合同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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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自:心想事陈 推荐回答
    劳动合同签订于录用通知书之后,属于双方最终达成的书面协议,具有更高的法律效力。若劳动合同对薪资、岗位等核心条款有明确约定,通常以合同为准。 双方应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录用通知书自动失效”,或添加“以劳动合同条款为准”的条款,从源头上避免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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