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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隐瞒受过处分,试用期内被单位无偿解除合同,合理吗?

来自:Melon

发布于:2025-09-05 17:5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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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自:慕无 推荐回答
    员工隐瞒受过处分,试用期内被单位无偿解除合同是合理的。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同时,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法律上处于平等的地位,且劳动合同订立的过程是完全出于当事人自己的意愿,而且是出于内心的真实意思表示。劳动合同订立的过程中,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必须诚实、善意地行使权利,不诈不欺,诚实守信。同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在试用期期间,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而且用人单位并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本案中,员工在填写录用入职登记表时,隐瞒了自己曾先后2次受行政、刑事处分的事实,是一种不诚实,不善意的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虽然签订合同是双方自愿的,但这种自愿是建立在虚假材料的基础上的,本质上是违背了平等自愿的原则。因此,单位解除其劳动合同关系是不用给补偿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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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自:心想事陈 推荐回答
    若员工隐瞒的刑事处分属于严重违反用人单位录用条件的情形,单位解除合同合法;若属于一般性行政处罚或轻微违纪行为,则可能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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